福建省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可申报财政奖励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9-12-02 阅读:2,088次

为加快推进全省节能重点工程建设,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、福建省财政厅发布了《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》。

根据《通知》,设区市只组织上报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技改及节能示范项目,其他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按照《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节能(循环经济)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》执行。

据了解,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;节能效果显著;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;项目所在单位综合实力较强;项目具一定规模;项目已建成,必须为2012年以后开工建设,且2013年底已建成的项目;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等。

此外,申报工业节能技改项目企业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耗量须在5000吨标准煤(小型微型企业在2000吨标准煤)以上,项目必须由用能单位为主投资建设(投资70%以上),而非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。

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为实际承担项目的企业,集团公司应具体到最小的法人单位,即集团公司不能将其所属的多家子公司的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上报。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,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。

各县(市)经贸部门、财政部门须于4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到设区市经贸、财政部门。